(一)鼓励临河区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、合股、重组等方式投资绒纺、食品、电力、冶化、制药等产业,尽快形成产业集群,推动工业总量扩张。新上企业或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,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,可享受本决定以下相关优惠政策;对重大工业项目应享受的税费、土地等优惠政策,实行一企一议。
(二)新上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对原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,企业上缴税收享受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。
(三)新上项目应有环境评价、有资质部门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与概算等相关支持性报告和文件。
(四)涉及土地方面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,按照全国和自治区相关标准执行。
(五)投资者资金按协议规定到位后,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按实际核准面积提供土地,土地使用证在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、开始生产时给予办理。
(六)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免收登记费,勘测费、评估费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(七)按合理用地比例实施绿化、美化、硬化工程,厂区内工程由企业承担,厂区外工程由区政府、开发区承担。
(八)投资者签订合同后,半年内未开工,政府收回出让的土地,依法终止合同。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,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规划用途进行建设,对擅自改变用途或未按期完工的,政府有权无偿收回所出让的土地。地上建筑和形成的社会矛盾由投资方自行处理,一年内未能处置的,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拍卖,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,投资者按合同完成投资和超额投资,政府一定的奖励。
(九)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方式重组合并,重组后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,区政府将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%奖励给企业,连续实行3年。
(十)经国家、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用高新技术、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,技改扩产后年上缴税金增幅达25%以上,区政府将新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25%奖给企业,用于技改贴息。同时,区财政、金融和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。
(十一)企业与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,建立企业技术研究中心,被认定为市级、自治区级、国家级中心的,分别给予5万元、10万元、20万元奖励。
(十二)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被列为自治区级、国家级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,按照自治区、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扶持。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、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、国家级新产品认定的给予10万元以上奖励。
(十三)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,每项奖励10万元。企业本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
(十四)本区企业与国内外著名大集团、大企业合资合作,实施项目当期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,从试生产年度起,区政府将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%奖励给企业,连续实行3年。
(十五)鼓励支持有出口潜力的企业扩大自营出口,区经济、工商、质监等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出口业务的指导、培训和服务工作。引导外向型企业开展各类认证,提高我区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准入能力,获得国家级质量、计量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。
(十六)对当年新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,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。企业产品取得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的,给予30万元奖励。
(十七)企业经营者获得国务院授予的“功臣企业家”、“全国优秀企业家”称号的,奖励20万元;获得国家部委、自治区政府授予的“优秀企业家”称号的,奖励3万元。
(十八)规模以上企业,年新增税收30%以上,或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且新增税收25%以上的企业(上年停产、半停产企业除外),政府将企业税收增量部分,按地方留用部分的25%给予奖励。
(十九)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资者,经区推进工业化领导小组评审确认后,给予1—5万元奖励。 |